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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见证人还是保证人之争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6:34:38 阅读: 来源:内墙砖厂家

借贷网讯  见证人和保证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承担,2010年11月7日,武胜经朋友施国联系介绍,借给申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。申宾出具借据一张给武胜,申宾妻子章巧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。2010年11月8日,施国应武胜要求,也在借据上签名。借款到期后,申宾和章巧均负债出走,武胜索要无着,诉至法院,要求申宾归还借款,章巧和施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举证期内,武胜为证明其主张,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借据。

具体分析情况如下,借据显示:施国的签名位于落款日期的下方。从上到下的排列依次是:借款人:申宾;担保人:章巧;日期;施国。施国的签名恰好与章巧的签名上下位置对齐。是在保证人章巧下方一格,紧靠日期下方。施国认为,自己的签名前并未冠以“担保人”字样,不应承担保证责任,仅是起介绍人的作用,充其量是对双方借款行为的一种见证。

施国在其借据中保证人章巧的下方处签名,其签名紧接着保证人章巧签名的下方对应位置,完全符合担保的形式要求。故应认为其是保证人,应承担担保责任。

最终结果如下,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,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“见证人”或“在场人”的身份,以规避风险。如确需提供担保,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,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,明确约定自己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。否则在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,即为连带担保时,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,在借款人信用不良或不能按约还款时,担保人就需承担连带还款义务,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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