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赖确无财产可执行将删除失信信息你怎么看
LazyBears
又是一个在理论上很好,但现实执行中很容易出现问题的规定。
老赖是什么?
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,有能力执行判决却不执行的人,以隐瞒、欺骗等手段转移财产的人。登上名单时一定是“他有钱,但拒绝还款”。
不是每个生效判决不履行的当事人,都会上该名单的。实际操作当中需要哪些步骤?
1. 需要通知被告履行判决,被告拒不执行
2. 执行法官执行期间查询到当事人有财产
3. 写申请、报审批、再发决定才能登
如果法院判决作出的时候,当事人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,那么根本不会登上名单。既然登上了名单,在登之前一定是有钱的。
但是现在多加了一个“经查询没有财产可以删除名单”的程序,那代表什么?代表着只要“老赖以法院难以查询的方式转移的财产,那即使登上了名单,也可以在后续申请删除”,那这个失信名单还有多少存在的意义?
删除名单的方式如果随意扩充,只会有更多的漏洞可以被利用。有人说“那只要审核严格一点就行了”,但是审核严不严谁说得准?我就举个简单的例子,如今市面上的理财平台有多少,法院能一个个查询到相应的余额款项吗?根本查不到。
其次,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仅仅是限制高消费,又不是“连生活基本都不能保障”。如果是真的没有偿还能力,那失信被执行人也无法进行高消费,登榜与下榜有什么很大区别吗?
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的方式,只应该有两种
在我认为,最能够保障该名单效力一定是“不能随意删减名单”,既然在登榜上已经有这样严格的方式,那么在下榜的限制也应当足够。
完全履行生效判决
登榜是因为拒不执行,完全履行之后当然也应该下榜,这个很符合常理。
法院决定作出错误,纠正
我们既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上诉、再审、重审制度,这个登榜的决定当然也可以去申诉,如果所谓查询到的“财产”信息是过期无效的,或者是查询期间出现了失误从而导致登榜,实际上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,应该给他们这个申诉的权利。
也就是在这次的修正中,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一条,修改为: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:
(一)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(二)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;
(三)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。”
除此之外,不该给所谓的登榜后既不还款,网络查询两次没有可执行财产的人,就予以下榜。在这里面操作空间可大了。如果不给操作,说严格审核,那何必要加这一条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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